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香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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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伸文章資訊
- 1第三章國際條約法
1969年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(以下簡稱條約法公約)第2條第1項 . 款:稱條約者,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,不. 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 ...
- 2維也納條約法公約_百度百科
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(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)1969年5月23日簽訂於維也納,於1980年1月27日生效。中國於1997年9月3 日交...
- 3據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的規定,一國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條
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》第84 條規定:本公約應於第35. 件批准書或加入書存放之日後第30 日起發生效力。在這種情況. 下,加入的法律效果與批准無異。
- 4張愷致:淺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與習慣法下條約的解釋與適用
維也納條約法公約(下簡稱條約法公約),是當代解釋適用國際法時最常被援引的法源;條約法公約中舉凡「條約必須遵守(pacta sunt servanda)」、「條約 ...
- 5维也纳条约法公约(1969)
一、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,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,但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倘自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,可见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 ...